去年7月14日,梁志某糾集多人攜汽油瓶、液化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堵在中油王港石化公司庫區門口(翻拍)。 通訊員供圖
  南都訊 記者周松柏 通訊員葉瀅 自稱保護公司財產,糾集多人攜汽油瓶、酒精瓶等,堵在存儲油、氣等石化物品的庫區,甚至投擲火把、打開氣罐閥門相逼……昨日下午,茂名中院就茂名鑫龍公司國有資產處置過程危害公共安全案召開新聞發佈會,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梁志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梁喜某等其餘被告人分別獲刑四年至一年。
    擺油桶擲火把堵庫區大門
  通報稱,去年7月中旬,梁志某召集煽動茂名市隆港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隆港公司)部分員工,密謀強行“控制”由茂名市國資委向法院申請解封的公司資產。
  去年7月14日7時許,梁志某糾集多人將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堵塞在庫區。接警到場的公安人員反覆勸告,梁喜某等仍不肯轉移易燃易爆物品離開危險區,而且與其他被告人向進入庫區的工作人員投擲火把等易燃易爆物。當時,中油王港公司正常營業,油庫、氣庫、化工庫庫存量約達7972噸。公安機關及時處置,避免造成嚴重後果。
  辯稱保護資產屬正當防衛
  今年6月24日,信宜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梁志某、梁喜某等嚴重危害庫區公共安全,嚴重危害現場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梁志某等曾對信宜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強烈異議,他們認為隆港公司的任何產權、股份不屬於茂名市國資委,他們當天收回、保護的資產是隆港公司的。收回後,他們為了阻止公安等部門人員的入侵採取防衛措施,保衛屬於他們所任職公司的合法資產,屬於正當防衛。昨日,茂名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信宜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延伸

  隆港公司屬國資還是私企?
  因為公司產權問題,隆港公司數名員工在網上頻繁發帖稱,茂名鑫龍公司旗下的隆港公司等六家企業是私有企業,國資委無權接管。
  對此,茂名市國資委發表聲明稱,鑫龍公司及其旗下隆港公司等均應屬於國資。1995年,原茂名市計委決定由其下屬企業茂名市能源原材料開發公司(簡稱能源公司)、茂名市氨綸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氨綸公司)共同出資成立鑫龍公司。時任市計委委派市計委公交科科長劉師某兼任鑫龍公司副總經理。1999年3月,原市計委發文任命劉師某兼任鑫龍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
  經過多年建設,鑫龍公司擁有儲油罐、儲氣罐及配套設施,萬噸級油碼頭1個,土地271畝,海岸線460多米等固定資產。聲明中介紹,1999年,劉師某利用任鑫龍公司總經理及代為保管多家公司公章的職權,以偽造股東決議形式,將鑫龍公司56%股權非法轉讓到自己與他人合股,並自任法人代表的私營企業———茂名市三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三如公司)名下。接著,以虛假訴訟形式侵占鑫龍公司40%的國有股份。
  完成股權非法轉讓之後,劉師某將鑫龍公司以碼頭實物資產作價4500萬元,註資入股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簡稱中油王港公司),使鑫龍公司持有中油王港公司90%股份。劉師某利用自己所控制私營企業為鑫龍公司的控股股東之便,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情況下,又把鑫龍公司持有中油王港公司股份中的42%股份轉讓給私營企業隆港公司。同時,劉師某將中油王港公司另一股東王港石化儲運公司(原計委下屬國企,亦是劉師某擔任法定代表人)持有中油王港公司8.5%的股份,以同樣方式轉讓隆港公司,最終使中油王港公司50.5%國有股(原始價值2525萬元)非法轉到隆港公司,使其一躍成為中油王港公司控股股東。經過精心謀劃的系列股權非法轉讓,鑫龍公司及中油王港公司兩家國有控股企業竟搖身變為私營控股企業。
(原標題:自稱保護公司財產 擲火把封堵油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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